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,主要观点有两种,民国初立法采用“民商分立”原则,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,立法采用“民商合一”原则,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,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1“六法全书”,作为统治人民的法统,并三。
六法”,按传统的说法,即包括“宪法”“民法”“刑法”“商法”“民事诉讼法”“刑事诉讼法”的六种法律,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,都是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尤其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特点的“大陆法系”,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都把自已的法律体系概括地简称为“六法”,有的国家如日本把自已的。